對政協第五屆欽州市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第2020103號提案的答復
民建欽州市委:
《關于破除藍牌二軸貨車限值壁壘,為欽州創造更好營商環境的建議》(第2020103號)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藍牌載貨汽車執法標準要求和數值不一問題
(一)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認定車輛車貨總重是否超限超載的檢查和執法標準從2016年9月21日起已統一。為進一步加強公路貨車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更好地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據2016年8月18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和公安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全面實施聯合執法,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認定車輛車貨總重是否超限超載,并據此進行檢查和執法,其中二軸貨車車貨總重還應當不超過行駛證標明的總質量。按照該文件規定,二軸貨車超限超載認定的標準總質量限值為18噸,但18噸的總質量限值不單指藍牌貨車,還包括黃牌重中型貨車;同時二軸貨車按規定車貨總重還應當不超過行駛證標明的總質量,即按照行駛證標明的總質量核定。欽州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嚴格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嚴厲打擊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不存在執法標準要求和數值不一的問題。
(二)根據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文件精神,從2017年起,兩部門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已經常態化、制度化,2018年和2019年自治區又相繼下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區深入開展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區繼續深入開展公路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等文件,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嚴格按照文件落實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的要求,認真開展治超工作。
二、關于調整藍牌二軸載貨汽車運輸噸位限值問題
調整藍牌二軸載貨汽車運輸噸位限值不符合規定,系統無法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第4條機動車規格分類的規定,載貨汽車分為重型(總質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中型(車長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載貨汽車,或者總質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重型載貨汽車和低速貨車)、輕型(車長小于6000mm 且總質量小于4500kg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低速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總稱]),微型(車長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總質量小于或等于 1800kg 的載貨汽車,但不包括低速汽車)及三輪、低速共六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規定》(GA36-2018)第4.1條機動車號牌的分類、規格、顏色及適用范圍規定,符合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規定的中型以下的載貨汽車適用小型汽車號牌,即我們俗稱的藍牌車,該類貨車的總質量按上述規定應小于4.5噸。以上國標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并發布,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124號令)第四條規定,公安交警車管部門在辦理車管業務時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計算機登記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登記軟件全國統一,不允許各省市自定標準辦理。因此調整藍牌二軸載貨汽車運輸噸位限值不符合規定,系統無法辦理。
三、關于要求允許藍牌二軸貨車車主自愿選擇更換為黃牌貨車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規定》(GA36-2018)的規定,總質量超過4.5噸的貨車適用大型汽車號牌(黃牌),并不由車主自愿選擇,如果廠家生產的輕型貨車(藍牌車)實車整備質量(車輛本身重量)超過4.5噸,多是廠家為博取市場青睞生產的違規產品,車管部門按規定不允許該類車輛辦理入戶,不存在讓車主自愿選擇換黃牌的情況。我國對機動車生產實行準入管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并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形式公布,由工信部對《公告》生產企業申報的車輛進行審查和檢驗。目前由于重中型貨車駕照要求高、城市限行嚴,輕型貨車與重中型貨車相比具有更強的便利性,因此備受城市物流行業青睞。但在貨車司機多拉快跑,價格競爭激烈、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超載超限現象應運而生,而生產企業這了迎合用戶要求,生產銷售具有大馬力發動機、厚鋼板加強貨箱的車輛,甚至向銷售商提供沒有車廂的二類底盤,以方便用戶改裝并提供整車“合格證”,用戶為了降低運輸成本,提高收益,不惜冒著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進行改裝,或者有部分機動車檢測機構為了利益,出具虛假的整備質量合格報告,造成超重“輕卡”得以登記上牌,這些都是我們公安交管部門嚴厲打擊的對象,對存在以上違規情況的車輛公安交管部門要求整改合格方可辦理車管業務,對不負責任、利欲熏心的檢驗機構也將給予嚴厲打擊,絕不手軟。
四、關于推廣封閉式貨車問題
(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第5點規定,封閉式貨車與廂式貨車并不是同一種車型,汽車生產廠家無論生產哪一種類型的載貨汽車均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生產車輛。
(二)汽車生產廠家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生產貨車,車輛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按規定標明了該車的總質量、額載質量及整備質量等車輛信息參數,其中車輛參數“額定載質量”是廠家為車輛認定的最大允許裝載質量,是車輛出廠時就根據技術標準確立了的,廣大車主可根據自己的載貨需求選擇購買合適額定載質量的車輛。
在辦理本案過程中,我局主動征求了市交通運輸局的意見,與你委有關領導、提案撰寫人和相關物流企業代表進行了面對面溝通,在認真聽取各方意見的同時,對相關管理規定作了必要的解釋,以消除疑慮,共同支持國家治超工作。
感謝你委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欽州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9日